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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执44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龙飞与张经建、李雰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飞,张经建,李雰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44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龙飞,男,195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张经建,男,195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雰飞,女,195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申请执行人李龙飞与被执行人张经建、李雰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龙飞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秦民初字第6701号民事判决,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经建名下位于秦淮区洪武路X号902室、903室不动产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雰飞名下位于玄武区汉府街X室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学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焦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