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3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何顺祥与张其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顺祥,张其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343号原告:何顺祥,男,汉族,生于1950年1月14日,文盲,农民,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张其华,男,彝族,生于1965年7月20日,初中文化,农民,住景东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顺祥诉被告张其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顺祥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其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顺祥系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顺祥撤回对被告张其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顺祥负担。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绍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