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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恒山、山东玉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恒山,山东玉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陈恒山,男性,1965年9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山东玉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兖州区北站经济开发区(谷村镇石马村)。本院在执行陈恒山与山东玉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兖劳人仲案字第12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