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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冬新、胡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冬新,胡剑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民初81号原告: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中药城J1栋。法定代表人:袁小平,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芬,公司员工。被告:王冬新,男,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告:胡剑群,男,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樟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冬新、胡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27元,减半收取7663.5元,由原告樟树市金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彭祖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