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执17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惠珠、王润堂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惠珠,王润堂,无锡三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友谊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兴华天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魏云来,李丹丹,魏明生,李玉萍,李静华,李妙禧,叶青,上海伟麟钢铁有限公司,无锡中山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17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600265-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县前西街168号。法定代表人:蒋国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烨波,江苏恒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娟,江苏冯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惠珠,女,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王润堂,男,1974年7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无锡三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经济开发区春晖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魏云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友谊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88567-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经济开发区春晖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魏明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兴华天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30337-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晖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魏云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云来,男,1981年6月28号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李丹丹,女,198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魏明生,男,195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李玉萍,女,195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李静华,女,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李妙禧,男,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叶青,女,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上海伟麟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一路三楼-541。法定代表人:李伟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中山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晖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马林浩,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惠珠、王润堂、无锡三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盈公司)、无锡友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公司)、无锡兴华天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公司)、魏云来、李丹丹、魏明生、李玉萍、李静华、李妙禧、叶青、上海伟麟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麟公司)、无锡中山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锡法商初字第0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吴惠珠、王润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偿付逾期利息(截至2013年1月18日为22400元;以40224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应付之日止,按月利率5.6‰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及赔偿律师费损失90000元;三盈公司对判决中吴惠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魏明生、魏云来、李静华、李妙禧、友谊公司、兴华公司、中山公司、伟麟公司对判决的三盈公司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玉萍、李丹丹、叶青分别对判决中魏明生、魏云来、李妙禧的债务负共同清偿之责;各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诉讼费用45539元。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14年12月19日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于2015年3月20日又将上述涉案债权标的转让给产业公司。因吴惠珠、王润堂、三盈公司、友谊公司、兴华公司、魏云来、李丹丹、魏明生、李玉萍、李静华、李妙禧、叶青、伟麟公司、中山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依据产业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惠珠、王润堂、三盈公司、友谊公司、兴华公司、魏云来、李丹丹、魏明生、李玉萍、李静华、李妙禧、叶青、伟麟公司、中山公司发出执行令、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并责令其自觉履行,但吴惠珠、王润堂、三盈公司、友谊公司、兴华公司、魏云来、李丹丹、魏明生、李玉萍、李静华、李妙禧、叶青、伟麟公司、中山公司未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经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吴惠珠、王润堂、三盈公司、友谊公司、兴华公司、魏云来、李丹丹、魏明生、李玉萍、李静华、李妙禧、叶青、伟麟公司、中山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吴惠珠、王润堂、魏云来、李丹丹、魏明生、李玉萍、李静华、李妙禧、叶青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三盈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苏B×××××汽车两辆,被执行人友谊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B×××××汽车一辆。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在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辆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两年。现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且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另,未查得被执行人吴惠珠、王润堂、兴华公司、魏云来、李丹丹、魏明生、李玉萍、李静华、李妙禧、叶青、伟麟公司、中山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魏云来、李丹丹名下有位于无锡市广益路289-6-201号房产;魏云来名下有位于无锡市广益路287-1601、287-1602、287-1603、287-1605、287-1606、287-1607、287-1608、287-1609、287-1610、287-1611、287-1612、287-1615、287-1616、287-1617、287-1618、287-1619、287-1620、287-1621、287-1622、287-1623、287-1625、287-1626、287-1627号房产;李丹丹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湖畔花园311号、春江花园328-901房产;上述房产均已由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两年。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产业公司意见,产业公司表示以上房产均已设定抵押,且为轮候查封,不向本院申请处分。经向国土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友谊公司名下有位于无锡市锡山区春晖路北、合心路西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为锡锡开国用(2011)第00**号】,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两年。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产业公司意见,产业公司表示该土地有抵押,且为轮候查封,不向本院申请处分。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三盈公司、友谊公司、兴华公司、伟麟公司、中山公司有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魏云来、李丹丹、三盈公司、友谊公司、兴华公司、伟麟公司、中山公司住所地执行,均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魏明生、李玉萍、李静华、李妙禧、叶青户籍所在地法院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以及被执行人吴惠珠、王润堂户籍所在地法院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调查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吴惠珠、王润堂、三盈公司、友谊公司、兴华公司、魏云来、李丹丹、魏明生、李玉萍、李静华、李妙禧、叶青、伟麟公司、中山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标的4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损失90000元、诉讼费用45539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44000元亦未能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产业公司通报后,产业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吴惠珠、王润堂、三盈公司、友谊公司、兴华公司、魏云来、李丹丹、魏明生、李玉萍、李静华、李妙禧、叶青、伟麟公司、中山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产业公司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锡法商初字第0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惠珠、王润堂、三盈公司、友谊公司、兴华公司、魏云来、李丹丹、魏明生、李玉萍、李静华、李妙禧、叶青、伟麟公司、中山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产业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卢凤生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人民陪审员 王恒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