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民终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邓绪前邓绪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绪前,邓绪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法定代表人:雷必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绪前,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绪才,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上诉人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邓绪前、邓绪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开县人民法院(2015)开法民初字第05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开县能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迪云审判员  盛建华审判员  黄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