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冠丞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陈莉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冠丞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莉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冠丞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大星村三队周家宅32号1幢B区。法定代表人:刘大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莉娜,女,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上海冠丞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5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冠丞金能源科���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虽然名称上是买卖合同,但实质内容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地址在江苏省昆山市XX镇XX大道XX庵及XX中心附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适用不动产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6月2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购买合成型泡沫喷雾灭火系统,故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