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刑更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武汉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武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更202号罪犯林武汉,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大专文化,原系儋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主任,捕前住儋州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宿舍。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儋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武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7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林武汉于2014年6月6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首报减刑。刑期执行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于2017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代表于娟、刘耿锋出庭提请对罪犯林武汉予以减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符致捷、王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武汉、证人吴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以罪犯林武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罪犯林武汉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林武汉的减刑建议有异议,认为罪犯林武汉系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对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幅度不当,建议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武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林武汉自2014年10月起至2016年10月止,累计考核25个月,共获得8个表扬,其中7个综合表扬,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林武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由于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且属于首报减刑,故对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幅度偏大,不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调整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综合考虑该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和服刑期间的表现等情况,对罪犯林武汉的减刑幅度应调整为八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武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业夏审判员 陈焕利审判员 未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一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审核:周业夏撰稿:周业夏校对:韩一陆印刷:林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20日印制(共印5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