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端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端建,池细节,沈德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37221-6,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张端建,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苍南县。被执行人池细节,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住苍南县。被执行人沈德数,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端建、池细节、沈德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端建、池细节、沈德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张端建交纳执行款22185.69元及利息;二、池细节、沈德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1244元,申请执行费233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端建、池细节、沈德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端建、池细节、沈德数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张端建、池细节、沈德数在相关银行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车牌号为浙C×××××长城牌小型轿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沈德数名下,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查扣。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张端建、池细节、沈德数有财产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端建、池细节、沈德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谈话笔录、财产查询回执、(2016)浙0327执986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