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2693号原告:陈某,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宋某,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2日,被告宋某向原告陈某借款30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宋某未偿还。宋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宋某于2014年7月12日向原告陈某借款3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宋某为原告陈某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宋某向原告陈某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宋某应按约定向原告陈某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