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邓富森与红星麻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富森,大竹县红星麻业有限公司,王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富森,男,37岁。被执行人:大竹县红星麻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启贵,男,67岁。本院在邓富森与大竹县红星麻业有限公司、王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唯一财产另案正在处理过程中,申执行请人已申请参与分配,同时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待另案分配后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4执46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富森就条件成熟时,可就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道轩审判员 吴 涛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奇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