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卫利诉马超、卫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利,马超,卫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721号申请人:卫利,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荣,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鹏,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马超,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卫子华,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卫利诉马超、卫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卫利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超、卫子华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卫利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卫利的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超、卫子华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狄鸣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