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姚福祥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福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21刑初43号公诉机关佛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福祥,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广东省佛冈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7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6日,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本院对被告人姚福祥取保候审。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公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福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美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福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9日6时48分许,被告人姚福祥驾驶被其擅自改变结构且超载(核定载质量为:750kg实际载质量为:3750kg)的手扶变型运输机沿S354线由西往东行驶,行至25KM+670M佛冈县汤塘镇菱塘村委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碰刮并碾压推行车辆的被害人黄某2,造成被害人黄某2因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左下肢毁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佛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福祥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2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姚福祥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972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姚福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l.肇事车辆等物证;2.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拖拉机有效期证明、登记证书复印件、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协议书、赔偿凭证、赔偿收据、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姚某、黄某1证言;4.被告人姚福祥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福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被其擅自改变结构且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姚福祥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佛冈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姚福祥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福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邹敏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钻媚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