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4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与汪胜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汪胜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4民初171号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上海花苑8幢205室,组织机构代码:07873027-3。负责人:程新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穗平,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安徽省祁门县人,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汪胜强,1971年3月8日出生,安徽省祁门县人,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诉被告汪胜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与被告汪胜强自行和解并即时清结。为此,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新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