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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钟强与杨莹、王兴挺生命权纠纷2017民终2178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莹,钟强,王兴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2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莹。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强。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祥发,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兴挺。委托代理人:关遂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莹、钟强、王兴挺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7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王兴挺支付杨莹、钟强经济损失191171.7元;二、驳回杨莹、钟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60元,由王兴挺负担4123元,杨莹、钟强负担7537元。判后,杨莹、钟强、王兴挺均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杨莹、钟强上诉请求:1、撤销(2016)粤0106民初709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王兴挺赔偿杨莹、钟强637239元;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王兴挺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审法院按照侵权纠纷审理案件并认定死者钟某茵承担主要责任,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杨莹、钟强以合同纠纷作为基础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求,而一审法院以生命权纠纷作为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此案,属于认定法律事实不清。本案中,因杨莹、钟强之女钟某茵与王兴挺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后钟某茵在出租屋因使用王兴挺提供的热水器导致煤气中毒死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而在本案中,杨莹、钟强在立案时就已提出以合同之诉要求王兴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立案庭法官拒不变更,并劝导杨莹、钟强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明确告知经办法官要求按照合同之诉审理即可,而杨莹、钟强在开庭审理时以及开庭审理后代理人提交代理词中(详情见开庭笔录以及一审卷宗中代理人的民事代理词),均反复强调杨莹、钟强是以合同之诉而非侵权之诉提起民事纠纷,但一审法院仍以侵权之诉进行审理,明显错误认定法律基础关系,属于认定法律事实错误。第二,一审法院在错误使用生命权纠纷作为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此案后,进一步按侵权之诉来分配举证责任,更是属于错上加错。死者钟某茵与王兴挺在《房屋租赁合同》的第五条第2款明确约定了:王兴挺负责房屋和设备的定期安全,承担房屋设备正常的维修费用。如王兴挺延误维修而使钟某茵人身、财产遭到损害的,王兴挺负责赔偿。《房屋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王兴挺向钟某茵提供热水器。本案在一审期间,王兴挺从未提供任何能证实涉案热水器的购买日期的证据,更未提供导致钟某茵煤气中毒死亡时其提供的热水器能正常安全使用的鉴定材料。作为履行交付热水器义务的王兴挺,对提供的热水器是否符合能够安全使用具有举证义务,但其既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热水器符合安全使用标准,那么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然而,本案一审法院却没有将履行积极义务一方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王兴挺,反而强调杨莹、钟强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足以证明王兴挺有过错,属于颠倒举证责任,属于适用法律不当。综上,本案一审法院没有根据杨莹、钟强要求王兴挺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进行审理,并错误颠倒举证责任,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并判令王兴挺承担对积极义务举证不能的后果,赔偿杨莹、钟强637239元。二审庭审时,杨莹、钟强当庭补充如下上诉意见:1、王兴挺为谋求最大利益,对房屋进行擅自改建,罔顾他人的生命安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王兴挺为了谋求最大利益,购买二手的有问题的热水器提供给死者使用,根据《侵权法》第42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针对杨莹、钟强的上诉,王兴挺答辩称:我方对原审判决结果有异议,我方可以提供热水器的生产者信息,该热水器是由中山市东凤镇花冠燃具电器厂生产的,本案依法应当追究生产者的责任。王兴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王兴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2、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杨莹、钟强承担。上诉主要理由:杨莹、钟强的女儿钟某茵在出租屋内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钟某茵的死亡原因是其自身疏忽导致,其应承担全部责任。王兴挺已尽安全保障义务,王兴挺对钟某茵的死亡不存在过错责任和因果关系,王兴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兴挺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审理查明部分(即判决书第11页)第2点的表述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错误加重了王兴挺的责任,依法应予撤销、发回重审或改判。1、一审判决第13页第5行认定“因王兴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提供的卫生间未经过工程安全验收,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进气口,增加了废气积聚的可能。退一步来说,假如设有进气口,但进气口在未有开启排气扇的作用下,亦不能有效地发挥其功能,故卫生间未在底部设置进气口是造成一氧化碳浓度过高的次要原因。”2、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卫生间虽然未在底部设置进气口,但是涉案房屋的卫生间并未封顶,在卫生间顶部与房屋楼顶之间留有30公分的空隙,以便废气散去,无论使用热水器的人是选择开启窗户或开启排气扇,都可以避免一氧化碳浓度过高,惨剧就不会发生。3、综上,钟某茵的死亡是其在使用热水器时不喜欢开启排气扇,又没有开启房屋窗户,进而导致一氧化碳不能排放,由于浓度过高而中毒死亡,钟某茵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过错导致,王兴挺不应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二、死者钟某茵是广东省吴川市人,死亡赔偿金应适用2015年省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丧葬费应以实际岗位工资计算,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发回重审或改判。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5)8号]的规定,死者钟某茵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应以广东省农村居民标准计算。2、根据上述规定,2014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45.6元/年,因此,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应为12245.6元/年×20年得出244912元。杨莹、钟强未提供死者的工作证明,死者的丧葬费应根据实际岗位计算,不应以广东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计算了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数额,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矫正,依法对一审判决进行撤销、发回重审或改判。三、死者钟某茵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是其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王兴挺不应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酌情减轻王兴挺的承责比例,依法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钟某茵平时有减肥和食用减肥药的习惯。在案发当天,钟某茵半步未出房屋,由此可证,钟某茵发生事故时,是没有进食任何食物的。钟某茵的死亡有可能是其自身身体状况导致。杨莹、钟强未对死者进行司法鉴定,王兴挺对死者的死亡没有过错,因此王兴挺不应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四、王兴挺与死者之间签订的是租赁合同,王兴挺仅收取死者1000元/月的租金,王兴挺不应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王兴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已收取租金的总额,即1.2万元计算。综上所述,王兴挺认为,王兴挺的上诉请求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王兴挺对钟某茵的死亡不应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一审判决,保护王兴挺的合法权益。二审庭审时,王兴挺当庭补充如下上诉意见:一审判决对于热水器的认定是根据一审判决书第12页第3行的内容,但进气口不是在浴室的底部,而是在热水器的底部。我方请求法院进行详细核查。因为王兴挺与死者签订的是租赁合同,王兴挺每月收取1000元的租金,故我方承担的责任不应过高,应当与收取租金的总额相当。针对王兴挺的上诉,杨莹、钟强答辩称:1、我方在上诉状中明确提到,我方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租赁合同纠纷即合同纠纷,在该纠纷中,我方主张王兴挺提供的热水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王兴挺方承担,而不应当由我方承担举证责任。2、由于事发在广州市,故适用广州市的赔偿标准并无问题。3、死者的死亡原因是由于王兴挺的直接过错导致的,应当由王兴挺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更大的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另查明如下事实:一、王兴挺于二审庭审后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关于(2017)粤01民终2178号案的情况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1、涉案房屋在王兴挺购买时已经划分为五个房间,王兴挺购买后未改变房屋结构;2、涉案房屋没有办理租赁备案登记但有与租客签订租赁合同;3、涉案热水器是购买涉案房屋后在附近的商店购买的,大概三、四百元一台且由商店的工作人员上门调试安装,商店的具体地址和热水器的具体价款已经记不清楚了;4、钟某茵所租的房间在其租之前也出租过,其余四个房间也使用同一款热水器,从来无租客提出过热水器需要维修或更换;5、涉案房屋购买时间为2009年年底,距今7年多,没有保留当时的购房合同。买房合同没有约定包含电器家具,因为涉案房屋为吉屋,故屋内所有电器家具都是因为出租需要而在购房后新置购买的。杨莹、钟强于本案二审庭审后亦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死者生前是否就热水器存在问题告知过被上诉人(王兴挺)一事的情况说明》,其主要内容为:杨莹、钟强在死者钟某茵的手机微信记录中找到钟某茵与王兴挺母亲的微信通话记录,该材料充分证实死者曾向王兴挺提及过热水器存在问题一事。二、根据杨莹、钟强在一审提交的热水器图片显示,涉案热水器执行标准为GB6932-2001,产品名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型号:JSD6;使用燃气种类:液化石油气。二审庭审中,王兴挺确认杨莹、钟强在一审提交的事发现场的录像光盘和照片是对现场的记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即GB6932-2001)附录A(标准的附录)《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技术要求》规定:A2.1没有给排气条件的房间不得安装自然排气式和强制排气式燃气热水器。A2.3浴室内不得安装自然排气式和强制排气式热水器。A3.1装有自然排气式热水器的房间应设有给气口和排气口。A3.1.1给气口的截面积应大于热水器排气管的截面积,其位置应设在室内高度二分之一以下,能直通大气的地方。四、《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五)属于违法建设的;(六)属于危险房屋的;(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该规定第1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八)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该规定第12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本院认为:根据杨莹、钟强和王兴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王兴挺及死者钟某茵对死亡结果是否存在过错及各自责任比例的划分。二、钟某茵死亡产生的损失。本院对上述争议焦点具体分析如下:一、关于王兴挺及死者钟某茵对死亡结果是否存在过错及各自责任比例的划分问题。1、关于王兴挺对钟某茵死亡的结果是否存在过错及应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王兴挺作为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钟某茵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的出租房屋和设备。本案中,根据杨莹、钟强提交的涉案热水器图片可以认定涉案热水器为室内型自然排气式(简称烟道式)热水器,根据GB6932-2001的附表A《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技术要求》的规定,浴室内不得安装自然排气式热水器,装有自然排气式热水器的房间应设有给气口和排气口,给气口的位置应设在室内高度二分之一以下,能直通大气的地方。此外,根据杨莹、钟强在一审提交的事发现场的照片及视频显示,涉案热水器被安装在浴室内,浴室两面靠墙,另两面中一面为玻璃墙,一面为玻璃推拉门,浴室四壁二分之一以下的位置均未发现给气口。由此可知,涉案热水器的安装不符合GB6932-2001标准规定的安装要求。同时,涉案的出租房屋为套房改建成5个单房进行分别出租,王兴挺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被改造过的出租房屋符合建设规划要求及消防安全要求并已按《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了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手续。因此,本院认定王兴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向钟某茵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出租房屋和设备,王兴挺应对钟某茵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至于王兴挺对钟某茵死亡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本院认为:涉案热水器使用的燃气种类是液化石油气,而液化石油气气源下的热水器经使用产生的废气主要包含二氧化碳、水蒸气、一氧化碳(不充分燃烧的时候)、硫化物等物质,安装和使用不当易造成一氧化碳中毒、燃气泄漏等事故。国家制定颁布《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技术要求》并要求热水器应严格据此正确安装和正确使用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对使用者的生命健康、财产构成危害,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技术要求》对室内型自然排气式热水器明确规定了详细的安装要求,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在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在合适的安装处安装热水器及设置合格的给气口和排气口后,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能避免在浴室这样相对狭小封闭的空间发生烟气流通不畅、废气积聚过多而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的情形发生。本案中,王兴挺提供给钟某茵使用的热水器未按照《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技术要求》的规定进行安装,必然会导致钟某茵在使用热水器时增加废气在浴室内积聚。同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钟某茵死亡原因为在浴室沐浴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而导致死亡。因此,本院认为钟某茵的死亡和涉案热水器安装不合格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王兴挺对钟某茵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即应对钟某茵的死亡结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钟某茵的沐浴时未开排气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王兴挺上诉认为钟某茵的死亡与其无关,其在本案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钟某茵对自身死亡结果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在室内型自然排气式热水器安装不合格、通风不畅的情况下,开启排气扇可以减少热水器燃烧后的废气积聚在室内,钟某茵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及热水器的实际使用者应当对使用热水器尽到相应的安全使用注意义务,在未尽到此义务时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钟某茵在使用热水器沐浴时并未开启排气扇,而未开启排气扇亦是造成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因素之一,钟某茵对涉案事故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应自负20%的责任。杨莹、钟强上诉要求王兴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钟某茵死亡产生的损失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交通费共计637239元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王兴挺上诉认为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钟某茵的死亡赔偿金,但经审查杨莹、钟强提交的《户口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材料,可认定钟某茵为非农业户口,原审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钟某茵的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王兴挺该项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王兴挺上诉要求按照所收租金数额来承担赔偿责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本案中,杨莹、钟强请求王兴挺赔偿钟某茵死亡产生的合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兴挺该项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分析及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经计算,王兴挺应向杨莹、钟强赔偿509791.2元(637239元×80%=509791.2元)。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对造成钟某茵死亡的原因及对双方责任比例的认定及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并作相应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709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709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7日内,王兴挺支付杨莹、钟强经济损失509791.2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660元,由王兴挺负担7562元,杨莹、钟强负担40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91元,由杨莹、钟强负担1598元,王兴挺负担639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 群审判员 杨玉芬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婷张树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