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4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湖北中线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梁华、竹溪县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线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梁华,竹溪县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4民初598号原告:湖北中线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浙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854717125。法定代表人:王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德强,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系湖北中线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职工,驻竹溪人福药业车间施工劳务承包负责人。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执行标的额等。被告:梁华,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现居住在十堰市茅箭区。被告:竹溪县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幸福东一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767434525J。法定代表人:何永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平,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系竹溪县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少华,竹溪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湖北中线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华、竹溪县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中线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线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宣判前以未能充分、及时向本院提供与本案有关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中线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6.00元,减半收取计1308.00元,由原告湖北中线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