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一,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一,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一,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491号原告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侯云东,男,1983年出生,满族,本单位职工。被告张一,现居住阳泉市新天地。原告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费8711.6元。本院认为,原告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荣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