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更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26号李学祥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学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更26号罪犯李学祥,男,1952年4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八日作出(2013)邵东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7日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刑期至2027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学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李学祥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祥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李学祥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罪犯身份登记表、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学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财产刑,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学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7年6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临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