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谢光超、刘素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光超,刘素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光超,男,1966年2月9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素芹,女,1962年7月2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光超、刘素芹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谢光超、刘素芹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曼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光超、刘素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谢光超、刘素芹在江苏省丰县凤城镇招商场家具城北门内侧东旁,趁无人之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徐某沙华瑞金美轩牌沙发1套,窃得被害人王某斗木床2张,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550元。另查明,被盗沙发及木床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光超、刘素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王某斗的陈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现场笔录、被盗物品照片及被告人谢光超、刘素芹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光超、刘素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谢光超、刘素芹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光超、刘素芹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谢光超、刘素芹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光超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二、被告人刘素芹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金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