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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与梁春桥、梁百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梁春桥,梁百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137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主要负责人:蒋向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文龙,该支行职员。被告:梁春桥,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梁百宽,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与被告梁春桥、梁百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