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03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董全战与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全战,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03行初5号原告董全战,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示范区。委托代理人董全忠,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示范区。委托代理人董全国,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示范区。被告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地址:焦作市示范区迎宾路与南海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张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伟伟、张刚,该局民警。原告董全战诉被告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全战诉称,1998年9月30日,原告与钦平陵村委会签订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并经修武县公证处作了公证,原告合法取得钦平陵村1.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16年9月9日,原告发现恒大集团在原告的承包地里施工破坏耕地,原告在没有村委会告知也没有见到任何合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阻止恒大集团的违法行为,恒大集团拿不出手续,原告要求赔偿形成纠纷。9月27日,原告被被告以寻衅滋事罪传唤,民警说阻拦施工是寻衅滋事,行为是违法的,再阻拦就抓人。因被告干涉原告行使维护权利,致使承包地被恒大集团侵占,无法经营,承包权被剥夺。原告阻止恒大集团破坏耕地是正当维法维权行为,被告阻止原告在承包地行使权利是侵权行为,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阻止原告在承包地上行使权利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和提交的传唤证等证据材料,原告与恒大集团发生纠纷后,被告进行调查并以原告涉嫌寻衅滋事罪进行了刑事立案。原告认为被告所实施的传唤原告等行为阻止了其在承包地上行使权利而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因原告所诉被告实施的传唤等行为系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行为,所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全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长明人民陪审员  任丽瑛人民陪审员  马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