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民终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唐蒙军侵权责任纠纷不服一审不予受理上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蒙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民终23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唐蒙军,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唐蒙军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4民初15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唐蒙军上诉请求:请求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书,并立案审理该案。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提供的集体房屋产权证能够证明上诉人是该房屋的产权人之一,证据链完整,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2、根据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未履行通知其他共同利益人参加诉讼的义务,剥夺他人合法诉讼请求有失法律公平;3、上诉人与黑龙江省鸡西监狱、鸡西监狱驻鹤岗办事处是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一审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该裁定,并要求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本案上诉人唐蒙军要求黑龙江省鸡西监狱、鸡西监狱驻鹤岗办事处履行1998年房改政策及因未履行而产生的各种损失7,600.00元的请求属于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一审法院以关于履行共有住房房改政策事宜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受案范围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唐蒙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伟鹤代理审判员 刘延霞代理审判员 于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培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