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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724刑初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索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治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治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724刑初03号公诉机关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索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治多县看守所。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以治检公诉字2017第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英青丹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索某某、罗周达哇(另案处理)二人趁被害人次成义西出门办事之机骑一辆摩托车来到被害人次成义西家大门口,下车后在外观察了一会,然后翻墙进入院内,来到封闭式门前,将封闭式门推开潜入室内走到事先踩点好的保险柜前,二人用被害人家中的菜刀和一根铁棒撬开保险柜,并盗取保险柜内的象牙佛珠一串、女士银制腰带一条、男士打火器一个,之后被告人索某某、罗周达哇(另案处理)逃离现场,24曰凌晨1时30分被治多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缴获赃物象牙佛珠一串、女士银制腰带一条、男士打火器一个。上述缴获赃物经玉树州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对赃物做了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为:贰万玖仟壹佰元整(29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物品价值达29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随案移交的象牙佛珠一串、女士银制腰带一条、男士打火器一个,依法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桑 吉 措审 判 员 金安扎西人民陪审员 仁青多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秀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