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刑更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覃大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大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341号罪犯覃大健,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监狱。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江中法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大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覃大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1日以(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2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14年10月13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执行机关第六师新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覃大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三课成绩单》、《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对该罪犯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大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5次,综合累积分名列新湖监狱一监区后勤分监区(良好分监区)夜间监督员班16人第2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大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大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自2006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世 平审判员 ��红江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