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104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娄学峰、仇建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学峰,仇建敏,梁会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0495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文东,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后屯村1区*号。被申请人:娄学峰,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申请人:仇建敏,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申请人:梁会秋,女,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原告刘文东与被告娄雪峰、仇建敏、梁会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津0225民初10495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价值3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刘文东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保全申请后,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价值33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骆长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