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达与被告赵芝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达,赵芝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309号原告:王文达,男,194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赵芝贤,男,48岁,南京市合区雄州街道砂子沟社区王庄组。原告王文达与被告赵芝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文达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达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文达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宗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