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与喻加富、黄福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喻加富,黄福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2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中坝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709035040B。负责人:杨庆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白涛,男,汉族,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方平,男,汉族,1974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该公司员工。被告:喻加富,男,汉族,1985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告:黄福勤,女,汉族,1985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与喻加富、黄福勤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支行未在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思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