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吉林市卓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柏婴、吉林市美鹰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小额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卓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美鹰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刘柏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9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卓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吉林市美鹰汽车美容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刘柏婴,女,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卓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柏婴、吉林市美鹰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小额贷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299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内容:一、被告吉林市美鹰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向原告吉林市卓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分五次给付,于2017年1月30日前给付本金1万元,2017年2月28日前给付本金1万元,2017年3月30日前给付本金2万元,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本金3万元,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本金3万元;二、被告吉林市美鹰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向原告吉林市卓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的利息17200元,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的月利率2%计算,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利息1万元(2016年7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2017年5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利息7200元,(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三、如被告吉林市美鹰汽车美容服务中心逾期未履行本调解协议一、二两项内容,被告刘柏婴对上述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被告吉林市美鹰汽车美容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市卓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10,000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全部执行款后,书面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9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张亚民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焦子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