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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578号原告:陈某,女,汉族,汉川市人,现暂住汉川市。被告:王某,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刘治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汉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