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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刑更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阳如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阳如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刑更47号罪犯阳如忠,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九日作出(2015)南法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依法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69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阳如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的判决;认定罪犯阳如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7年4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阳如忠在服刑期间曾放松改造,因违规受过扣分处罚,经干警教育后有所转变,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小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阳如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阳如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要生审 判 员  陈 慧审 判 员  谷芝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易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