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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拜明玉与马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明玉,马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拜明玉,男,回族,生于1963年5月7日,身份号码×××,住临夏市。被执行人:马盛,男,回族,生于1982年11月23日,身份号码×××,住临夏市。案由:合同纠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拜明玉与被执行人马盛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盛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2901民初6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杨春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