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圣文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圣文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3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圣文,曾用名李妻文,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延平区,现住福建省惠安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圣文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洪志强、代理检察员蔡雅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圣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7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圣文在本区泉秀路领秀天地创意园醉酒闹事,后园区保安报警。泉秀派出所民警黄某(警号:xxxxxx)等人立即出警到现场,表明警察身份后,向被告人李圣文的朋友了解情况。此时,蹲坐在附近的被告人李圣文忽然起身挥拳击打民警黄某的头部一下,现场民警立即将被告人李圣文制伏,并将李送至东南医院醒酒。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被告人李圣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李圣文家属向民警黄某赔礼道歉,黄某对李圣文的行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圣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民警黄某自述材料及民警工作证、证人李某、索某、胡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和被害人照片笔录、处警经过、泉州东南医院酒后看护室交接单、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光盘、工作说明及截图、被告人李圣文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谅解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圣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李圣文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圣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志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