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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邵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民初2287号原告邵齐,男,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沙媛,河南宏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赵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统武,该公司职工。原告邵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商丘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齐委托代理人沙媛、被告人保财险商丘公司委托代理人方统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保险金17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0日5时许,邵齐驾驶豫N×××××号重型货车,沿湖北省仙桃市沔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仙彭路交叉路口时,与杜波驾驶的鄂M×××××号-鄂xxx**挂号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邵齐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中,邵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波无责任。豫N×××××号重型货车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被告人保财险商丘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明显过高,部分请求不应支持,具体见质证意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七级以上伤残保险公司才赔偿,原告伤残才十级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都不应当承担。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2016年1月20日5时许,邵齐驾驶豫N×××××号重型货车,沿湖北省仙桃市沔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仙彭路交叉路口时,与杜波驾驶的鄂M×××××号-鄂XXX**挂号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邵齐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中,邵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波无责任。邵齐因该事故受伤,入住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邵齐腰椎横突骨折、腹部受伤、肾挫伤、软组织挫伤、头部外伤,住院9天,支付医疗费12777.48元。邵齐经治疗仍留有后遗症,经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邵齐构成十级伤残。邵齐父亲邵培祥66岁、母亲陈素英63岁、长女邵滢霏6岁、次女邵滢佳3岁。2016年河南省人均可支配收入27232.92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087.79元/年,交通运输业52099元/年。豫N×××××号重型货车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100元,给付比例80%。本院认为,豫N×××××号重型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商丘公司投有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该车辆发生事故,原告邵齐为该车辆驾驶员,其因伤受到的损失,被告依法应当充分理赔。被告辩称受害人需达到七级以上伤残才能得到理赔,该条款明显损害对方的利益、减轻自己的责任,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告的下列损失应该得到理赔:1、医疗费12777.4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9天×80元/天);3、营养费90元(9天×10元/天);4、误工费17128元(受伤至鉴定时间酌定120天,120天×52099元/年÷365天);5、护理费672元(9天×27232.92元/年÷365天);6、伤残赔偿金54466元(27232.92元/年×20年×10%);7、被扶养人生活费:父母部分56073元(18087.79元/年×(14+17)×10%),子女部分28037元((18087.79元/年×(14+17)×10%)÷2),小计84110元;8、交通费,酌定500元;9、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元,以上合计175463.48元。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80%,并扣除100元,即1402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支付原告邵齐保险金140271元。上述各项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