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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355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并定于2017年4月17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未按时间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本案无法正常进行审理,故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少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党瑜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