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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黑河市热电厂与被告李洪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河市热电厂,李洪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165号原告:黑河市热电厂。住所地:黑河市******。法定代表人:鲍杰,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纪伟,该厂清欠科科长。被告:李洪志,男,住黑河市******。原告黑河市热电厂与被告李洪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河市热电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69.00元,减半收取计13,834.50元由原告黑河市热电厂承担。审判员  李双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