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同婧与寇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婧,寇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933号原告:王同婧,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寇真,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同婧与被告寇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同婧于2017年4月20日以与被告寇真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同婧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同婧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同婧负担。审判员 高云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