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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同婧与寇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婧,寇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933号原告:王同婧,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寇真,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同婧与被告寇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同婧于2017年4月20日以与被告寇真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同婧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同婧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同婧负担。审判员  高云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