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海飞与江苏集群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杨占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集群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平海飞,杨占勇,黄晓斌,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集群科技有限公司,王顺,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集群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0号花神大厦1楼。法定代表人:杨占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海飞,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占勇,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晓斌,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西安北路亚华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杨占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集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8号绿地广场云峰大厦26楼。法定代表人:杨占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顺,男,汉族,1979年12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原审被告: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占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集群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海飞、杨占勇、黄晓斌、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集群科技有限公司、王顺、原审被告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商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集群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集群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朱永刚代理审判员 陈 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丽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