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刑初2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胜男,女,1983年4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人徐胜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4日经固镇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闻凯,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玮,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胜男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小玲、徐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胜男及其辩护人闻凯、王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8月份至2016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徐胜男因欠外债采取“借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共计41116.2余元。其中,被告人徐胜男以帮助还信用卡再取出还款的方式骗取白某13000元;以借手机使用为由,后将手机卖掉的方式骗取郑某1、张某各一部苹果6plus手机;以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手机按揭承诺自己还款的方式骗取郑某1、张某、徐某1三人为其办理手机按揭,共计购买三部苹果6plus手机和一部oppoR7手机,使被害人郑某1、张某、徐某1承担债务共计22186.2余元。2016年12月30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取的两部苹果6plus手机价值5930元。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按揭贷款合同及还款流水等书证;证人宋某、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郑某2、张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徐胜男的供述和辩解;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胜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胜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闻凯提出:1、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2、被告人徐胜男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等从轻处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徐胜男通过郑某1认识被害人白某,并答应帮助白某联系办理贷款。10月20日,被告人徐胜男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自己有一张信用卡需要还钱,第二天便能取出,向白某提出借款,并将一张普通银行卡和密码交给白某。白某当日向银行卡转账13000元,被告人徐胜男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将该13000元转出偿还他人。2、2015年10月份、12月份期间,被告人徐胜男以借用手机为由取得被害人手机,后再将手机卖掉的方式骗取郑某1、张某苹果6plus手机各一部,2016年12月30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两部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930元。3、2015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徐胜男以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手机按揭,并承诺该按揭款由自己偿还的方式,先后骗取张某苹果6plus手机一部、徐某1苹果6plus手机一部、郑某1苹果6plus手机一部和oppoR7手机。其中:张某按揭苹果6plus手机价款5888元,分12个月还款,每月还款667.31元,还款总额8007.72元,被告人徐胜男还款一个月667.31元,又支付给张某700元后便不再还款,造成张某财产损失6640.41元;徐某1按揭苹果6plus手机价款5880元,徐胜男首付1176元,分12个月还款,还款总额6156元,每月还款513元,被告人徐胜男还款两个月1026元后便不再还款,造成徐某1财产损失5130元;郑某1按揭苹果6plus手机价款5888元,分12个月还款,每月还款667.31元,还款总额8007.72元,被告人徐胜男两次还款699.41元、667.31元后便不再还款,造成郑某1财产损失6641元;郑某1按揭oppoR7手机价款4400元,徐胜男自付1300元,分12个月还款,还款总额4008元,每月还款334元,徐胜男还款两个月664元后便不再还款,造成郑某1财产损失3340元。造成郑某1、张某、徐某1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1751.41元。另查明,2016年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徐胜男在固镇县城关镇格林豪泰宾馆被固镇县公安局唐南责任区刑警队民警抓获。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徐胜男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40681.41元,分别发还被害人郑某1、张某、徐某1。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周某、刘某、王某、凌某1、凌某2、徐某2、徐某3、孙某、田某的证言,被害人白某、郑某1、徐某1的陈述,中国农业银行固镇县支行业务凭证、交易凭单,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个人贷款申请表、商品交付确认书,安徽捷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速分期合同,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苹果手机按揭基本信息,固镇县公安局唐南责任区刑警队制作的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固价认(2016)83号关于被诈骗手机登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领条、谅解书,非税收入专用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胜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但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不当,经本院核实,应认定为人民币40681.41元,对此,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徐胜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已部分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闻凯关于被告人徐胜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徐胜男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胜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一万元,剩余罚金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建审 判 员 韩小亮人民陪审员 党献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谷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