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民初3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侯高潮与展金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高潮,展金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906号原告:侯高潮,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展金张,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高潮与被告展金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高潮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高潮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高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高潮负担。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立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