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8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玉珍与熊廷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珍,熊廷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845-2号原告:刘玉珍,女,1938年8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熊廷爱,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告刘玉珍与被告熊廷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玉珍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珍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刘玉珍负担。审 判 员 符长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 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