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胡建勋与王志兵、胡春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勋,王志兵,胡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86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勋,男,1978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王志兵,男,1976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胡春香,女,1978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胡建勋与王志兵、胡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胡春香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大英支行营业部X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春香在遂宁市商业银��大英支行营业部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