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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洮南市龙芳物业有限公司与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龙芳物业有限公司,刘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479号原告洮南市龙芳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菅龙,经理被告刘洋,女,31岁,汉族,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龙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洮南市龙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颖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