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56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3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粤A×××××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清布村路段时,与路中间的水泥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和其本人受伤的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3.8mg/100ml。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有如实供述和自愿签署《认罪从宽协商意愿书》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卫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亚珍曾敬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