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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执9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邓自强与罗辉、张元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自强,罗辉,张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621执913-1号 申请执行人:邓自强,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花园镇。 被执行人:罗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朝阳乡。 被执行人:张元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朝阳乡。 邓自强与罗辉、张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自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中,对本案借款抵押房产即被执行人罗辉名下的位于岳池县九龙镇环城西路小城事故商住楼1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xxx;抵押他项权证号:岳房他证岳池字第xxx)进行了查封,尔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蒋梓平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蒋梓平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小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