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上海彤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彤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滨州市华龙企业集团总公司,滨州市华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执异28号申请人上海彤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五库浜路201号5幢一层C区***室。法定代表人齐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海,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滨州市滨城区支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号。负责人毛玉堂,行长。被执行人滨州市华龙企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西首。法定代表人杨延敏,总经理。被执行人滨州市华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九路北首。法定代表人王爱民,经理。申请人上海彤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01)滨中经初字第6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上海彤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彤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然深审判员 侯培全审判员 戚立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颖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