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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314号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法定代表人:游德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汉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1元,由成都艾珀耐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