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6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涅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燕山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涅,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燕山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066号原告:张涅,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燕山购物广场,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崇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涅诉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燕山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涅承担。审判员 钟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娄本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