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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金共军与马兆军、王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共军,马兆军,王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032号原告:金共军。被告:马兆军。被告: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共军与被告马兆军、王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共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共军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共军负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