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3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康塑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康塑业有限公司,肖志玉,罗惜华,林月城,杨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3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8260532C,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光领,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瑞康塑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92308-X,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直浃河村。法定代表人:肖志玉。被执行人:肖志玉,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罗惜华,女,195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林月城,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杨秀芬,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7)浙0326执37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月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丰田牌轿车(车辆识别码LTVBJ874360007286,发动机号C070685)。现被执行人肖志玉、罗惜华、林月城、杨秀芬已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林月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丰田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