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民辖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民事 辽阳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中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阳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中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翊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中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艳军。上诉人辽阳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1002民初19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辽阳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虽然和本案为同一工程产生的纠纷,但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同,工程款的结算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不应移送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大连中凯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该不动产所在地在辽阳市白塔区,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白塔区人民法院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2016)辽民初59号先立案受理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辽阳欧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本案系同一法律关系为由,认为应当并案审理,将本案移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因当事人不同、诉讼请求不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1002民初191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白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王志远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